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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棉所章程

菲律宾亚星管理平台章程 (试行)

农科棉办〔2022〕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菲律宾亚星管理平台制度基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菲律宾亚星管理平台章程》,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研究所是国家设立的棉花专业科研机构,引领全国棉花科技发展方向,着重解决棉花生产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国际棉花科技合作与交流,培养棉花科技人才,宣传推广科研成果和先进植棉技术,推进棉花科技成果转化,为棉花生产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研究所是国家设立的中央级棉花作物研究机构,是“三农”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举办单位是农业农村部,由菲律宾亚星管理平台管理,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

第四条  研究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立足棉花科研国家队职责使命与定位,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农业农村部和菲律宾亚星管理平台中心工作,合法开展科学研究和转化应用活动。

第五条  新时代研究所的办所方针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面向”“两个一流”和“一个整体跃升”指示要求,勇攀高峰,率先跨越,推动我国棉花产业整体跃升,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六条  研究所的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三农”工作部署,按照研究所提出的“四个转移”“三个倾斜”和“两个关注”发展战略,扎实开展和推进各项工作,着力夯实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两大基石”,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农业农村现代化、助力“一带一路”倡议,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组织和主持全国性的重大棉花科研项目,着重解决棉花生产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国际棉花科技合作与交流,培养棉花科技人才,宣传推广科研成果与先进的植棉技术,编辑出版《棉花学报》《中国棉花》和Journal of Cotton Research专业期刊;

(三)开展棉花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和创新利用,棉花重要基因的挖掘利用,棉花新品种选育与示范推广,棉花栽培、植保理论研究及其技术示范推广,棉花品质检测与安全评价,农业突发问题应急任务咨询,小麦、玉米等作物育种、栽培、植保研究及其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

第七条  研究所秉承“艰苦奋斗、甘于奉献、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的“中棉所精神”,坚持学风优良、宽容失败、环境和谐的创新文化,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精神,坚持科学民主,提倡学术争鸣,信守学术道德。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菲律宾亚星管理平台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党委”)是党在研究所设立的基层组织,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加强对研究所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研究所各级党组织在所党委领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点亮新时代“中棉所精神”,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第十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所党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所纪委履行党内监督专责。设立纪检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纪检工作制度,统筹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一条  所党委隶属中共安阳市委管理,接受院直属机关党委的统筹指导。研究所下设的职能处室、科研团队以及挂靠研究所的学会协会、所办企业、期刊等,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担负起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职责。

第十二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所党委下设党务工作机构,为所党委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人员。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强化党建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为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主持研究所全面工作,对菲律宾亚星管理平台院长负责。

第十四条  研究所实行所务会议、所常务会议、所党委会议、所长办公会议和所长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所务会议由所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所长、纪委书记和各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召开扩大会议。所务会议由所长召集和主持。所务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人审核确定,或由分管所领导协调和审核后提出,报主持人确定。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大部署,通报重大事项;

(二)研究决议研究所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议研究所改革发展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经费预算、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部署研究所重要工作;

(五)其他应由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所常务会议由所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所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安排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召开扩大会议。所常务会议由所长召集和主持。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所常务会议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所常务会议的议题由议题所在部门提出按程序报主持人确定,或由分管所领导协调和审核后提出,报主持人确定。所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

(二)研究向上级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决策建议;

(三)听取重要专项工作汇报,研究布置阶段性工作;

(四)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事项;

(五)研究研究所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等事项;

(六)其他应由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所党委会议由所党委成员组成,可以请非党委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可以安排议题有关人员列席。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所党委会议由所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所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讨论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所党委委员出席。所党委会议议题按《中国共产党菲律宾亚星管理平台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制度和上级要求提出建议,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所党委会议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所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落实农业农村部党组和院党组的各项部署以及院直属机关党委和属地上级党组织的工作要求;

(二)研究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研究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参与涉及研究所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决策;

(六)讨论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干部考核奖惩等事项;

(七)研究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和党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创新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巡视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需要经所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加强所党委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十二)其他应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所长办公会议由主持会议的所领导召集。参会成员一般由所领导和所属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议题所在部门提出,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分管部门日常工作中需要安排与组织实施的具体业务;

(二)研究处理所领导职责范围内需要与所属相关部门协调的业务事项;

(三)其他应由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所长会议由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会议由所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定期召开,重点务虚研究所阶段性重点工作,凝练共识,形成合力,为部署和推进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  研究所设立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实施学术管理的学术审议、评议和咨询机构。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所专门领导小组,以及所职称评审委员会、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安全生产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重要学术相关事项在研究所决策前,须经过学术委员会研究审议咨询。

第二十三条  所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咨询研究所科技发展规划,论证重大科技项目,讨论学科建设、学科发展与布局、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等重大问题;

(二)组织国内外大型学术交流活动,倡导和组织全国棉花等科研大协作;

(三)对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进行评价、建议与推荐;

(四)对依托创新工程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等专项资金,创新团队凝练提出的重大科技任务和组织实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评议和裁定相关的学术道德问题;

(六)研究其它重要学术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士、专家组成。所外专家比例不低于委员总数的1/3。所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一般由所长兼任,也可由所学术委员会推荐选举产生;副主任1-2名,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由主任提名并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办公室设在研究所科技管理处,科技管理处处长兼学术委员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召开各类表决性会议,应出席委员达2/3以上时方能举行。会议在决议重要事项时,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议。需要表决的议案,须达到参会投票人数的2/3通过方为有效。在学术上,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注意听取和保留少数委员的意见。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现所务公开、民主办所的重要途径。

第二十八条  职代会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与研究所党委班子同步换届。职代会在研究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九条  职代会代表由职工按业务单元直接选举产生,职代会代表一般占职工人数的10%-30%,最低不少于30人。其中科研人员一般占职工代表人数的70%。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等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职工代表实行届内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职代会的职责:

(一)听取研究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审议研究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研究所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等;

(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研究所职工权益和福利的重大事项,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征集、整理提案,监督提案落实;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研究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五)对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公积金费用的缴纳、工会经费的拨缴、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其他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职代会工作制度

(一)职代会设立常设主席团,与工会委员会合署办公。常设主席团一般由5-1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常设主席团成员同时为工会委员会委员;

(二)职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常设主席团负责召集,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党委同意可临时召开职代会;

(三)职代会开会前,应根据研究所中心工作和征集整理的提案提出会议议题,经本单位党委研究同意后,提交大会讨论;

(四)职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到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所为工会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所根据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需要,积极推进组织创新,设立非法人单元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研究所设立工作机构,包括职能管理部门、科技创新单元以及支撑服务部门等。内设机构设置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以职责任务为核心,综合研究所发展需要、人员编制规模等因素确定。

(一)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院所两级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

2.组织研究拟定研究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按研究所相关程序予以确立,建立研究所政策制度体系,统筹协调推进实施;

3.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研究所党务、政务、纪检、人事、财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活动;

4.履行研究所应承担的日常管理服务职责。

(二)科技创新单元主要职责是:依据研究所发展定位,围绕作物科学、植物保护科学、农业资源与环境科学、农产品质量与加工科学、农业信息与经济科学等学科集群,开展棉花等作物公益性、基础性、长期性、战略性农业科技创新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产出重大突破性农业科技成果,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中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三)支撑服务部门主要职责是:各类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技术支撑、后勤保障与服务等公共支撑,以及履行研究所承担的其他支撑与服务职责。

第三十五条  研究所工作人员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研究所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研究所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研究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研究所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研究所的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提高科研业务和服务管理水平;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研究所名誉,维护研究所利益;

(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坚持民主办所,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表决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职代会是干部职工依法参与研究所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设置工会、共青团、青工委、女工委等群众组织,在所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所内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在所党委的领导下参与研究所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科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持续开展农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不断凝练科技创新目标,研究制定行业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与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科技创新、学科建设和所地合作布局调整计划。

第三十九条  健全“学科集群-学科领域-重点方向”的三级学科体系,强化学科体系对科技资源配置、科研团队建设、研究任务实施的指导作用。

第四十条  根据院所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建议、承担和完成国家及地方重大科技任务,自主部署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项目,支持科学技术领域前沿探索。

第四十一条  建议、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科技知识服务建设任务。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建设高效率开放共享、高水平国际合作、高质量创新服务的科技创新平台和知识服务体系。

第四十二条  坚持质量优先、分类评价、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科技评价原则,及时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建立产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研究所科研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  对有苗头的重大成果,提前布局,在经费、人员、政策等方向予以倾斜,提前谋划,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科技奖和其他奖项。

第四十四条  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开展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学普及等活动,建设成果转化平台,服务三农发展,促进科技与社会生产要素相结合,加速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研究所成果转化制度,促进创新、创造、创业一体化布局、一体化支持、一体化考评,着力夯实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两大基石”。

第四十六条  依托国家棉花产业联盟,推动棉花全产业链融合,构建全产业链、纵向一体化的科研创新格局,提高研究所成果在棉花主产区显示度,支撑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第四十七条  强化所办企业成果转化平台功能和主体作用,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进产学研合作,提升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大科技成果的孵化力度,加强科企合作,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

第四十八条  开展开放共享的中试孵化平台建设,建立科企科产融合发展新模式,与地方政府合作,推动棉花全产业总部经济建设,形成研究所成果转化平台。

第四十九条  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教育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开展科研攻关、人才培养、共建研发机构科技孵化园等全方位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开展“棉花外交”,推动棉花产品和植棉技术“走出去”;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加大国内外杰出人才引进力度。积极参与国际农业科技协作和推荐有关专家到国际组织任职,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八章   人事人才管理

第五十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方针,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把提高创新能力、治理能力和支撑保障能力作为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任务,统筹推进科研、管理、支撑和转化四支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升人才队伍整体水平。

第五十一条  大力实施人才强所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持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形成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大力培养和引进国际一流人才和科研团队,最大限度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

第五十二条  坚持立德树人,培养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为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十三条  实施岗位聘用制度。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和工勤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动态调整、合同管理的模式。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人才并择优录用。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政策,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坚持体现岗位职责,突出业绩贡献,兼顾公平和效率,实行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研究所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相适应的薪酬分配政策,建立健全增加知识价值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配机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离退休服务管理制度。依法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引导支持离退休职工发挥作用,为党的事业和研究所发展增添正能量。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构建有利于研究所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资源高效使用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各项经济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五十七条  研究所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济活动规范,资金使用安全。法定代表人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整、合法合规。

第五十八条  严格预算管理,依据国家法规建立本单位规范、公开、科学、约束的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实行全所预算收支总目标控制下的各单独核算单元(非法人)的预算收支目标管理,科学配置资源,合理编制预算。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安排支出预算。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预算执行过程有效监控和资金效益分析,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

第五十九条  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使用部门保管,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依法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对所投资企业中国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六十条  根据部院建设发展规划,紧跟研究所整体发展思路,围绕科技创新需求,合理制定自身建设规划,积极谋划和凝练条件建设项目。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做好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有效改善和提升科研条件,进一步为研究所搭建更适合科技创新发展的条件平台。

第六十一条  依法接受税务、审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等审计监督和税务稽查。加强财务资产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置内部审计岗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研究所政策落实、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等开展审计监督,防范化解各类风险,规范内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转。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研究所中文名称为菲律宾亚星管理平台,英文名称为Institute of Cotton Research of CAAS;中文简称中棉所、中国农科院菲律宾亚星管理平台或中国农科院棉花所,英文简称为ICR,CAAS。研究所所部设在河南省安阳市,位于黄河大道38号,网址为http://cri.caas.cn/。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菲律宾亚星管理平台审核和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发布实施,解释权属菲律宾亚星管理平台常务会议。


菲律宾亚星管理平台

2022年5月31日